1.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是不是包含在体育志愿服务中

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3.举办市一级的体育赛事需要哪些部门签字

体育赛事服务流程_体育赛事服务协议

一般地,我们可以将体育赛事风险分为:收入损失风险、财产损失风险、法律或协议要求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责任风险、收支匹配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环境风险、其他风险等十大类型。

(1)收入损失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而造成的退费损失风险。这种风险是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最大的风险,因为整个大型体育赛事运作的目的是确保最终的赛事能够顺利进行,一旦赛事部分或全部取消,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导致重大损失。

(2)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包括大型体育赛事建筑损坏;丢失、火灾、爆炸、故意破坏,设备损坏(计算机系统及设备、比赛器械、电视电话、办公室、医学设备等等)及相关财务风险;盗窃、欺诈、挪用;运输风险与汽车风险等等。

(3)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主要是指下列人员的意外伤害: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大型体育赛事的参赛人员,媒体、中介,观众,等等。其中与组委会有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长期或临时受雇于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和长期或临时为大型体育赛事服务的志愿者。

(4)意外责任风险一般从第一张合同开始就进入风险期。从组委会的成立到组委会的解散,甚至到组委会的解散之后的一个时期内,存在着很多与大型体育赛事相关的责任风险。包括组织者管理层个人决策失误导致的组委会损失,但更多的是非决策失误而由于诸多必然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损失。责任风险主要与下列机构或人员的责任有关:体育竞赛的组织者、旅游代理、员工、市场销售(包括产品责任)、设备的专家、医务设施的组织者、汽车所有者和志愿者等等。

(5)收支匹配管理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由于意外导致收入与支出在时间(速度)、规模、结构上的不匹配而带来的损失。

(6)环境风险在筹备和举办期间,因建筑物的建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空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保护,以及对考古遗址、历史古迹等造成的破坏。

(7)交通风险是指运动员、官员或者电视新闻工作者因为道路堵塞而不能到达运动赛场,电视转播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就是运动比赛本身无法举行,等等。显然,大型赛场具备方便快捷的交通干线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必须保证在必要的时间地点能够把最重要的人员输送到赛场。

(8)基础设施风险通常需要专门为奥运建筑建设适当的基础设施。这不仅包含新建的运动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新闻中心、电台和电视中心、奥运村以及运动员、官员、媒体宾馆等。

(9)时间安排风险

任何大型体育赛事都存在着因气候的反常而影响赛事时间风险。一些项目通常在运动会开始时举行,因为推迟这些项目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些极其精彩的节目常常安排在周末举行,有时甚至是此运动会最后一周的周末。这正是观众数目最多,并且公共活动最受关注的时候。这就需要更加周密的风险管理方案。

(10)其他意外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电视信号失效)、气候风险(下雨、刮风、地震)、工程延误、自然灾害风险、收入不能实现风险(电视转播权、门票、赞助、商品)、额外花费(意外支出导致机动费用严重不足)等。

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是不是包含在体育志愿服务中

提高赛事服务水平的目的就是使赛事更加流畅。这就需要你对赛事的流程起码是关键节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次基础上才能够提供更高的服务。

一般来说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仔细阅读赛事规则以及裁判手册。对项目规则以及特点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2、赛事物流。要保证指定的人要带着指定的物品在指定的时间出现在指定的位置。

3、赛场布局要合理。

从现场指挥的角度来说基本就是这样。如果从赛事运营的角度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太多就不提了。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是包含在体育志愿服务中。体育赛事志愿者定义是在体育赛事的组织、筹备和举办的过程中,不期待任何金钱或物质回报,自愿将其时间、精力、技能、经验、服务和知识奉献给赛事组委会或相关组织,并能完成组委会或相关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的人。

举办市一级的体育赛事需要哪些部门签字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可以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市体育局行政服务办公室、市体育局、市体育行政部门等。

1、市体育局行政服务办公室:作为受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市体育局:负责对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要对申请进行审批、发放相关批文。

3、市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对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审核和批准。